2007年9月3日 星期一

組織章程

一、本章程依人民團體組織法及台南縣育會會章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本委員會定名為「台南縣體育會羽球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
三、本委員會依據台南縣育會提倡體育為宗旨,以普及全民運動,增進國民健康,發揚民族精神
  及推動本縣羽球風氣,整合本縣愛好羽球運動團體,培訓選手提昇水準。
四、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台南縣營市長榮路一段545號
  電話:6370012   傳真:6370492
五、本委員會會務如左:
  1. 秉承台南縣體育會之指導,在本縣主辦合國或區域性比賽。
  2. 辦理有關推動全縣羽球運動事項。
  3. 協助並指導本縣各地區舉辦比賽。
  4. 指導各種有關羽球運動團體組織事宜。
  5. 辦理各機關團體託辦之羽球運動推廣事項。
  6. 促進羽球運動設備之改善及其他相關事項。
六、本委員會為台南縣體育會所屬之技術性組織,對上級機關不得單獨行文,須以台南縣體育會
  名義行之。
七、本委員會為委員制,由本委員會會員代表遴選之。
八、本委員會委員,有發言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,並得享有本會一切福措施。但有應行本會章
  程及服從指導之義務。
九、本委員會設委員37人、監察委員2人、常務委員以不超過全體三分之一為限、主任委員1人、
  副主任委員4人。
十、本委員會各委員任期為4年,任滿即辦理改組,得連選連任。(委員必要增設名額時,由主
  任委員聘請之。)
十一、本委員會設總幹事1人、副總幹事2人,由主任委員聘任之,秉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各項會
  務。
十二、本委員會視業務之需要,於總幹事之下分設務、事務、競賽、場地、公關、文書等各組,
  各設組長1人,由總幹事遴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,由本委員會聘任,秉承主任委員、總幹事
  之指示協辦業務。
十三、本委員會裁判組,由主任委員在倡導羽球運動資深之裁判員中遴選若干人,其中指定1人
  為裁判長。
  裁判組任務如左:
  1. 審定羽球裁判資格。
  2. 各項羽球比賽裁判之派定。
十四、本委員會得設顧問若干人,由主任委員聘請之。
十五、本委員會之主任委員、委員、顧問等均為無給職。
十六、本委員會舉行會議如左:
  1. 委員大會:每年召開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全體委員會議。
  2. 常務委員會議、監察委員會議:每三個月合併召開一次,由主任委員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
    開臨時會議。
  3. 視各委員及各組實際情形,定期舉行業務會議,由總幹事召集之。
十七、本委員會需之經費,以左列各項撥充之:
  1. 委員常年費(新台幣伍仟元整),每兩年收取一次。
  2. 常務委員及監察委員常年費(新台幣壹萬元整),每兩年收取一次。
  3. 政府之補助費。
  4. 各社團及地方人士之捐助。
十八、本委員會舉行委員會議,需要請縣體育會理事會或總幹事出席指導,並將會議紀錄送交體
  育會備查。
十九、本委員會工作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,每年度應提出向全體委員會議報告,並送體育會備
  查。
二十、本章程經台南縣體育會會議通過後頒佈實施。
二十一、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、建議台南縣體育會提出理監事會,通
  過修正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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